(2017)皖11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思贵、管李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贵,管李荣,管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李思贵,男,194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管李荣,女,194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管吉东,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李思贵、管李荣与被执行人管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思贵、管李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管吉东赔偿损失212614.4元。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向管吉东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管吉东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管吉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管吉东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思贵、管李荣也未向本院提供管吉东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