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先龙与杨林、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先龙,杨林,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何先龙,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杨林,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317号4栋11单元。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先龙与被执行人杨林、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鄂0303执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林、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欠款1900000元及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每日万分之1.75元,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1810元。被执行人杨林、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上述义务。因被执行人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歇业,公司法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证劵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林、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杨林、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何先龙,申请执行人何先龙对本院调查结果无意见。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