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立强与周晓军、王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强,周晓军,王永飞,杨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436号原告:刘立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晓军,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永飞,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杨雪军,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强与被告周晓军、王永飞、杨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