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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启国与王培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国,王培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杨启国,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培耀,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杨启国与王培耀(2016)鄂0322民初2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培耀与杨启国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培耀同意将其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账号为62×××08金额45550元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培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账户62×××08予以解冻。二、对被执行人王培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账户62×××08中存款予以扣划。三、对被执行人王培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开立账户62×××08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