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沈阳佳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沈阳佳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佳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沈阳佳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阳佳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沈阳佳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与沈阳佳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货款X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也未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