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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凯旋捷报食品有限公司与郑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凯旋捷报食品有限公司,郑皓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822号原告:乌鲁木齐凯旋捷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054号2号楼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何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皓阳,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号*号楼*单元***号。原告乌鲁木齐凯旋捷报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凯旋捷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凯旋捷报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凯旋捷报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