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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潼、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潼,陈志勇,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李潼,女,汉族,1985年5月2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陈志勇,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磁县。被执行人: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甲4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和平,男,汉族,57岁,河北省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潼与被执行人陈志勇、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