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亮与东毛毛继承、共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亮,东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东亮,男,汉族。被执行人东毛毛,男,汉族,系渭南市白狮锅炉厂退休职工。上列当事人继承、共有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东毛毛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亮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位于渭南西一路北段粮食局家属院22号楼3单元1层东户房产归东亮所有,抚恤金1166元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毛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东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32号民事判决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继军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