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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红美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武军和杨杰琳、吴丹妮、吴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美,武军和,杨杰琳,吴丹妮,吴丹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8号申请执行人:吕红美被执行人:武军和被执行人:杨杰琳被执行人吴丹妮被执行人吴丹娜吕红美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武军和,杨杰琳、吴丹妮、吴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丹妮,武丹娜,武军和,杨杰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吕红美80000元及该款利息12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310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四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四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四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四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执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