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宋雷明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雷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24号罪犯宋雷明,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济中区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雷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0年11月18日,因发现漏罪,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宋雷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济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2011年3月11日依(2010)济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狱外加刑十年。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运河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宋雷明在有期徒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宋雷明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宋雷明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雷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程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