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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喻向阳、余保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向阳,余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喻向阳,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余保文,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喻向阳与余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鄂011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喻向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保文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保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喻向阳沟通,申请执行人喻向阳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保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保文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七日书记员  石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