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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O2民终5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安晶与高学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晶,高学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O2民终5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晶,女,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大连市仪表原件厂退休人员,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学智,男,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上诉人安晶因与被上诉人高学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巍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审判员何川、林荣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晶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安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安晶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巍立审判员  林荣峰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