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财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学超、盛宝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学超,盛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财保27号之一申请人:杜学超,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申请人:盛宝海,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申请人杜学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盛宝海所有的冀B×××××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杜学超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学超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盛宝海所有的冀B×××××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期限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杜学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瑞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