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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从德、叶小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从德,叶小芳,徐理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425号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甘溪西街52号、56号、58号。法定代表人:龚松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涓涓,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包丹秀,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东阳市。被告:徐从德,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叶小芳,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徐理廉,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从德、叶小芳、徐理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陆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忆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