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刘芙蓉、刘建香、刘启善、杨云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刘启善,杨云英,刘建香,刘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刘启善,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杨云英,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刘建香,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刘芙蓉,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刘广东申请执行刘芙蓉、刘建香、刘启善、杨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未提供。本案执行标的140890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等暂时未能全部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5执2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刘广东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 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