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东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练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练树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885号原告:广东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民委员会贤寮村(土名)“大笨象园”自编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505007XQ。法定代表人:王永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系原告职员。被告:练树星,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河头镇湾中村委湾中响水村19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广东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练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练树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78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长期存在饲料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16年12月9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7805元,同时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但之后却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及客户对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7805元。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或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无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1078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收受原告供应的饲料产品却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清偿货款107805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练树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练树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078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即2456元,由被告练树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月梅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人民陪审员 梁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洁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