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龚卫金与眭华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眭华照,龚卫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1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眭华照,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卫金,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秋红,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眭华照因与被上诉人龚卫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眭华照上诉请求: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纠纷是龚卫金与丹阳市后巷镇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龚卫金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龚卫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眭华照退还房款141576元,本案诉讼费由眭华照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31日,龚卫金与眭华照签订退房协议一份,双方就龚卫金购买的后巷飞达福邸北区4号楼2单元303室退房事宜约定如下:1、龚卫金所购该房予以退还,眭华照将龚卫金购房��141576元予以退还。2、原购买商品房合同作废,眭华照可另行销售。眭华照承诺该款于2015年11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但眭华照到期未能支付,另行承诺于同年12月30日前退还。一审法院认为,龚卫金、眭华照签订的退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按退房协议约定,眭华照最迟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退还龚卫金购房款141576元。龚卫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眭华照辩称其替代丹阳市后巷镇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退房协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判决:眭华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龚卫金购房款141576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2015年10月31日签订的《退房协议》载明:甲方为丹阳市后巷镇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龚卫金,眭华照在甲方落款处签名,同时手书“以上款项以打银行卡为准,2015年11月3日打款”和“以上款项十二月三十前退还2015.11.23”。2017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7)民终602号民事判决,对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眭华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肖杨学退换购房款112893元,并以11289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经济损失;二、凯成公司对眭华照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根据《退房协议》载明的内容,合同双方主体应为丹阳市后巷镇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龚卫金,但眭华照作为作为工程全权负责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并两次手书承诺退还房款。一审法院基于龚卫金的请求和眭华照的承诺,判决眭华照返还购房款有事实依据。根据本院对与本案相同案件所做的凯成公司对眭华照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龚卫金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主体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眭华照在履行义务后,可依据其与丹阳市后巷镇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另行主张权利。综上,眭华照的上诉理由虽部分成立,但一审判决并不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上诉人眭华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亚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