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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邓光庆与肖世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光庆,肖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邓光庆,女,生于1986年7月7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肖世斌,男,生于1968年5月27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邓光庆依据(2016)渝024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肖世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肖世斌偿还邓光庆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同期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及车辆。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肖世斌在重庆市渝北区联排别墅已被另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另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肖世斌为法定代表人的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彭水县龙溪镇人民政府和彭水县太原乡人民政府有两处未结算的工程款,共计约200万元,因该工程款项暂未结算,故本院暂未提取。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邓光庆,申请执行人邓光庆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肖世斌的下落或者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肖世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邓光庆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扣留的工程款项结算时再恢复执行程序。本案未执结的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同期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认为,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世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家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