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广饶县润东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润东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琦,孟银萍,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饶县润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明皓建材有限公司以南、东营胜利工业园管委会(13号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琦,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孟银萍,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东辛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建国,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执行人广饶县润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琦、孟银萍、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11400元,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3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16日在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营区台儿庄路1号1幢的厂房、车间(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位于东营区台儿庄路1号2幢的厂房、车间(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位于东营区台儿庄路1号3幢的厂房、车间(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位于东营区台儿庄路1号4幢的科研楼(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明皓建材有限公司以南、东营胜利工业园管委会(十三号路)以东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东国用(2011)第01-10**号)。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