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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宗贵、扈露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贵,扈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宗贵,男,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孙秀玉,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扈露露,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执行人王宗贵与被执行人扈露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50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扈露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宗贵残疾赔偿金、气垫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用合计78340.08元,被告扈露露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款本金78340.08元、诉讼费26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10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通过东营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号金杯牌汽车一辆,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无法进行处置;经向东营市河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扈露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全部未实现债权。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鲁050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