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永、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廊霸线中口村北。法定代表人:邢二苓,该公司总经理。王永申请执行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2016)冀108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