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瑞雪与常春滕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吕平,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93号原告:王瑞雪,女,生于1984年1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吕平,女,生于1984年8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钟良,该委员会主任。原告王瑞雪、吕平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此为两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雪、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瑞雪、吕平负担。审 判 长 侯 永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