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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袁小虎与李廷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虎,李廷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712号原告:袁小虎,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号。被告:李廷洋,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乐居小区1楼。原告袁小虎与被告李廷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袁小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袁小虎承担。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桂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