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树学、朱炳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树学,朱炳元,朱焕中,朱树林,朱树旺,朱根元,谢秀英,朱怀元,朱树杰,李克芳,朱春元,马芳坤,李新民,马道成,朱树全,朱贵元,朱财元,熊英芳,梅树国,朱茂元,李海斌,朱树森,朱开元,朱立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树学,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福,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炳元,男,193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焕中,男,194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树林,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树旺,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根元,男,194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秀英,女,193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怀元,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树杰,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克芳(朱焕民之妻),女,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春元,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芳坤(朱法元之妻),女,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新民,男,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道成,男,194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树全,男,1962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贵元,男,194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财元,男,194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英芳,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梅树国,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茂元,男,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斌,男,193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树森,男,194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开元,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立功,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上述二十三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朱树旺、朱春元、朱树林。再审申请人朱树学因与被申请人朱炳元等二十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3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树学申请再审称,(一)朱树学与朱炳元等二十三人签订的合同形式合法,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二)原一审法院未受理申请人的反诉,程序违法。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朱树学提交的推选书未明确被推选人的授权范围,形成时间也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后被推选人也未向朱炳元等群众告知合同内容,朱炳元等二十三人未对2002年4月4日签订承包协议内容予以追认,该合同对朱炳元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为无效合同。(二)申请人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一审程序违法。综上,朱树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树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