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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熊自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珍,熊自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306号原告:陈丽珍,女,1959年10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现住云南省宜良县。被告:熊自坤,男,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现住云南省宜良县。原告陈丽珍诉被告熊自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丽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丽珍负担。审判员  黄晓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