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新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276号罪犯郭新军,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谭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郭新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郭新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新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6个表扬余203.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新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新军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