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224号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韦志强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224号申请人: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媛,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乐,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韦志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韦志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韦志强银行存款274681.49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13125661900346102376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韦志强银行存款274681.49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893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