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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永程、洪争取、陈利新与方武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程,洪争取,陈利新,方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林永程,男,生于1978年8月14日,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洪争取,男,生于1971年5月28日,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利新,男,生于1975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方武俊,男,生于1972年9月30日,汉族,私营业主,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林永程、洪争取、陈利新申请执行方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方武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永程、洪争取、陈利新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款付清日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武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