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熊红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熊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金源大厦A座南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660391。负责人:黎龙,该分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红霞,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熊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346470元,缴纳执行费5097.05元,但被执行人熊红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红霞银行存款351567.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