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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6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林俊杰、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林俊杰,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6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6533731-3,住所地苏州时代广场23幢。主要负责人:崔庆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俊杰,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85923-5,住所地常熟市枫林路27号4楼。法定代表人:林俊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俊杰、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林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398400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6月18日的欠息计人民币336440.55元,以及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9.36%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林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8445元。三、如被告林俊杰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林俊杰名下位于常熟市顺益虞山商业街1幢201、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12幢102、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12幢车库04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分别以人民币350万元、266万元、4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四、被告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俊杰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林俊杰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告陈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9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56290元,由被告林俊杰、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鉴定费人民币31000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林俊杰、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0957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林俊杰名下位于常熟市顺益虞山商业街1幢201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经三次拍卖及变卖,该房地产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不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债。本院亦拍卖了被执行人林俊杰名下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12幢102及车库04房地产,所得价款人民币6161500元,按照参与分配程序处理,本案分得人民币人民币584405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林俊杰名下的苏E×××××、苏E×××××、苏E×××××汽车三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844056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410841.66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