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进与何家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何家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1505号原告:胡进,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何家友,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胡进与被告何家友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家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工资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河南省××县开发沈丘乾丰花园住宅小区,缺少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于2014年2月聘请原告到该项目打工。被告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没有发放原告工资计10万元。原告从2015年2月至今反复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发放原告工资,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以上诉讼请求。被告何家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原告胡进接受被告何家友聘请,在乾丰花园项目部工作,其工资由何家友支付。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原告胡进的工资99600元已领结(金额为16600元/月×6月)。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原告胡进的工资没有按期发放,被告何家友向原告胡进出具有工资欠条一份,其记载内容为“欠到胡进工资款壹拾万元,何家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2014年2月至7月乾丰花园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乾丰花园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何家友所写欠条即在此复印件上)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原告胡进受被告何家友聘请为其工作,且2014年2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款已由被告何家友发放给原告胡进,证实双方劳务关系成立。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胡进的工资未签字领取,被告何家友为原告出具有欠到工资款的欠据,足以证明被告何家友拖欠原告胡进劳务报酬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工资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家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进工资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何家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启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丽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