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与肖体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肖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周平,主任。被执行人:肖体国,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与被执行人肖体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肖体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体国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肖体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肖体国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28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与被执行人肖体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肖体国偿还截止2017年6月28日的借款利息12041.75元(已兑现);于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全部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肖体国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华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超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