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金忠与被执行人李守庆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忠,李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忠,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东丰县那丹伯镇那丹伯村一组。被执行人:李守庆,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608号402。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金忠与被执行人李守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8万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12791.67元,剩余债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股权,向大连市房产部门查询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2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