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天圣与曾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圣,曾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刘天圣,男,1969年12月24日生,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曾清华,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天圣与被执行人曾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年赣07**执1633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3845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曾清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