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江耀红、襄樊广运达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耀红,襄樊广运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襄阳鑫广亿电动车有限公司,耿小平,唐红波,卢玉芳,卢明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督8号申请人:江耀红,男,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襄樊广运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唐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襄阳鑫广亿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青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耿小平,女,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唐红波,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卢玉芳,女,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卢明钦,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江耀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耀红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泽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