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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江耀红、襄樊广运达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耀红,襄樊广运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襄阳鑫广亿电动车有限公司,耿小平,唐红波,卢玉芳,卢明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督8号申请人:江耀红,男,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襄樊广运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唐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襄阳鑫广亿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青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耿小平,女,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唐红波,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卢玉芳,女,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卢明钦,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江耀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耀红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泽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