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秦皇岛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755号原告:秦皇岛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太阳城长丰大厦9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61993604J。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被告:张燕,女,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原告秦皇岛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皇岛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立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天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