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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华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保星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华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保星,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华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站南路西、福禄路南1号楼9层4。法定代表人孙如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苗典民,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玉飞,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任保星,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任时香,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系任时香班组组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一审被告: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8幢。再审申请人河南华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保星、一审被告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91民初16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华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东明审判员  李俊阳审判员  刘 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帅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