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艳华、刘卫斌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艳华,刘卫斌,卢旭贤,孙丹丹,保定市海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申艳华,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刘卫斌,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卢旭贤,女,1978年11月3日是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丹丹,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保定市海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刘卫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艳华与被执行人刘卫斌、卢旭贤、孙丹丹、保定市海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02执恢3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李 谚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