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吴文胜与林志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胜,林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40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胜,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志方,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胜与被执行人林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文胜申请执行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15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