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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雅杰、姜春林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雅杰,姜春林,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6号申请执行人:孙雅杰,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姜春林,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李松展,该××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燕,该××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孙雅杰、姜春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8108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雅杰、姜春林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孙雅杰、姜春林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8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如果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逾期不提交,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田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任英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兴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