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兰英、魏晓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英,魏晓红,施刘刚,马边金星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应芳,高永祥,江利平,鲁润,四川金瑞丰贸易有限公司,雅安市雅州恒泰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执16号被执行人李兰英,地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中坝街**号*单元附**号。被执行人魏晓红,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中锋乡甘溪村*组**号。被执行人施刘刚,地址四川省名山县红岩乡青龙村*组**号。被执行人马边金星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建设街286号。法定代表人鲁润。被执行人项应芳,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蒙阳镇上瓦村*组**号。被执行人高永祥,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蒙阳镇上瓦村*组**号。被执行人江利平,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斗胆村*组***号附*号。被执行人鲁润,地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中坝街**号*单元附**号。被执行人四川金瑞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二巷20号1层。法定代表人甘露。被执行人雅安市雅州恒泰茶业有限公司,地址雅安市名山区域东乡五里口。法定代表人施刘刚。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李兰英、魏晓红、施刘刚、马边金星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应芳、高永祥、江利平、鲁润、四川金瑞丰贸易有限公司、雅安市雅州恒泰茶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藏01民初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兰英、魏晓红、施刘刚、马边金星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应芳、高永祥、江利平、鲁润、四川金瑞丰贸易有限公司、雅安市雅州恒泰茶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兰英、魏晓红、施刘刚、马边金星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应芳、高永祥、江利平、鲁润、四川金瑞丰贸易有限公司、雅安市雅州恒泰茶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兰英、魏晓红、施刘刚、马边金星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应芳、高永祥、江利平、鲁润、四川金瑞丰贸易有限公司、雅安市雅州恒泰茶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军、边珍、晋美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赤 列 白 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