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8民初226号原告:杨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被告:莫某某,男,1973年11月15日,壮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原告杨某与被告莫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