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子君与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君,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25号之一原告:黄子君,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林永彬,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二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07545178Y。法定代表人:余松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子君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928元,由原告黄子君负担。审判员 梁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