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晓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兵,张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647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兵。被执行人张向明。本院在执行胡晓兵与张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向明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晓兵借款本金16,877.58元、利息20,253.10元(后期利息另计);缴纳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300.00元、执行费457.00元,但被执行人张向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向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晓兵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萧 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