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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刘某,李某,汪某,王某,汪某1,林某,袁某,湖北XX投资有限公司,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汪某1。被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湖北XX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汪某、王某、汪某1、林某、袁某、湖北XX投资有限公司、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汪某、王某、汪某1、林某、袁某、湖北XX投资有限公司、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