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伟成与彭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成,彭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570号申请人:刘伟成,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申请人:彭洁,女,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人刘伟成与被申请人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伟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洁所有的价值21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伟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洁所有的价值21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霞人民陪审员  何学知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