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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道钢与耿玉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钢,耿玉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028号原告:王道钢,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耿玉凯,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钢诉被告耿玉凯、阳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道钢负担。审判员  韩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蓬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