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况华郭栋梁与重庆中集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温彩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栋梁,况华,重庆中集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温彩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771号原告:郭栋梁,男,1973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况华,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集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84797538。法定代表人:邱红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温彩蓉,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郭栋梁、况华与被告重庆中集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温彩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郭栋梁、况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栋梁、况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华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