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邓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邓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07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大厦16楼。负责人:黄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群,男,1988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告邓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