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春玲、孙书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玲,孙书友,周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拟稿单位及拟稿人:执行庭齐辉———————————————————————————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274号申请人:张春玲,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孙书友,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周晓友,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张春玲与被执行人孙书友、周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书友、周晓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平审判员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媛媛 搜索“”